如东县教育局文件
东教普〔2008〕42号
关于转发《南通市学校体育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镇教办,各中小学:
最近,南通市教育局下发了《南通市学校体育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转发,并就学习贯彻《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南通市学校体育管理规范》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规范、评价学校体育工作的依据。各学校要把执行《南通市学校体育管理规范》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认真执行。
二、各单位要把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作为落实《规范》要求的根本保障,开齐上足体育课,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活动。
三、各单位、各中小学要把全面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作为贯彻执行《规范》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今年我县各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项目仍与去年相同(见东教普〔2007〕35号),汇总上报的方法为:县直学校直接汇总上报教育局普教科,其他各中小学校上报镇教办,由镇教办汇总后上报局普教科。
四、各学校要建立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完善学校体育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规范》的要求,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五、南通市教育局将于2008年9月开始,对各县市学校实施《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各学校于9月底前要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完善档案台帐资料,做好迎查准备。县教育局也将对各学校执行《南通市学校体育管理规范》情况进行考评。
附件:南通市学校体育管理规范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中小学 体育 规范 通知
如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南通市学校体育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体育教科研。
第三条 学校应以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使学生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为目标,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积极开展富有特色的课外体育活动和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开展学生课余体育训练工作,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发现、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学校体育应面向全体学生,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学校应积极开展体育教科研工作。用先进的体育教育理念指导学校体育工作,不断创新适应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不断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业余训练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校体育管理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专项督导、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完善学校体育管理制度。指导、检查和考核学校体育工作。学校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先评优时,应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校长或分管体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由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团委、学生会、少先队、体育教研组、班主任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八条 学校教务部门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课;负责对体育教师、学生教与学评价的督查工作,定期检查体育教师的教学计划和备课笔记,组织随堂听课。
学校教科部门,应根据上级教科研计划,结合学校实际,会同体育学科组,针对学校体育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学校体育教科研工作,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科研水平。未设立教科部门的学校,由教务部门代行其职。
第九条 学校政教部门应根据学校体育工作计划,督促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负责检查各班学生参加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会同体育学科组,组织学校运动会和各种小型竞赛活动。
第十条 学校总务部门应按照江苏省体育场地器材配备标准,配置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器材,加强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管理、保养和维修;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各种体育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班主任应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班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教育和督促学生参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运动会和各种小型竞赛活动。协助体育学科做好班级体育工作,支持学生参加校运动队的训练。
第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各种体育协会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系列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陶冶学生情操,丰富校园体育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体育学科组在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学校体育工作,制订学校体育工作计划,按照课程标准组织实施教学,具体负责学校各项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应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和卫生(医务)保健员,负责学校卫生督查和保健工作,保障学生体育活动在卫生、安全的环境中进行。
第三章体育教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体育课。体育课时为:小学1~2年级每周四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或挤占体育课时。
第十六条 体育学科组(教研室)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体育教学计划的管理制度。按照体育课程标准要求,制定水平段教学计划、学期教学进度、单元(高中模块)教学计划、学时(课时)教学计划;建立集体备课制度,体育教师要认真备好上好每一节体育课。
第十七条 体育教学要遵循学生认知与身心发展规律,依据体育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目标及内容标准,从学校具体实际出发,选择和确定有利于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教学内容。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灵活多样,教与学方式方法、手段因人而异。体育学科组(教研室)要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并做好听课评课记录,建立健全体育教学资料档案;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学校要按照体育课程标准对学生学习评价的要求,不断完善学生学习成绩的考评制度。要面向全体学生,做到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要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机结合,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突出学生学习进步幅度的评价。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各学科教学计划安排,同步对学生体育学习内容进行抽测。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免除体育考试或测试的,必须持县(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体育学科组和卫生室(医务室)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生动活泼。各中小学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把课外体育活动课、大课间体育活动、学生早锻炼的安排列入学校课程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学校必须在下午组织学生进行一课时的集体体育活动;各中小学每天上午或下午课间统一安排一次全校性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有学生寄宿的学校,必须坚持每天组织学生早锻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课外体育活动计划,做到时间、场地、内容、辅导、管理到位。结合课外体育活动,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竞赛和健身活动,做到“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校校有特色”。注重发展学生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2项以上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要积极推行“阳光体育运动”,开展以“达标争优、强健体魄”为主题的课外体育活动,同时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和定期公告制度,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设备。由学校体育学科组(教研室)会同学校各部门,利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认真组织测试,并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实施监控。学校要定期向社会及家长公布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增强师生体育活动的安全意识。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健全学校教学、课外活动、训练、竞赛场地、器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大型体育活动,要切实加强管理,要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机制,按照《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由学校组织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和提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对确有运动特长和运动潜力的学生,应及时向上级运动训练单位推荐输送。具备条件的学校,可向上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申报高水平运动员试点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俱乐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安排好文化学习,对训练比赛所掉下的课程要安排专人进行补课和辅导。同时,要注重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体育工作计划,制定学校训练计划和学校竞赛活动计划,保证训练和竞赛的人员、经费、时间、安全等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的原则。学校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校综合性运动会。学校体育竞赛应面向全体师生,开展以竞技性、健身性、趣味性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健身活动月(节),丰富校园体育文化。
第六章 体育教师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丰富的理论知识、精湛的专业技能、强健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有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关爱学生、勇于刨新、奋发进取、服从分工、团结同志、教书育人的教师素质。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配强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三十一条 体育学科组长应在学期初依据学校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学科组(教研室)教师讨论制订体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学科组(教研室)各方面的工作,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职,强化过程管理。学期结束,组织教师做好各自工作小结,认真做好学科组工作总结。
体育学科组长每周应组织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做到准备充分,内容详实,讲求实效。每次教研活动都必须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领导应主动关心、了解体育教师生活、工作和业务进修的情况。体育学科组(教研室)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相互协作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体育教师的课时津贴、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应当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同工同酬。
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工作应当计入教学工作量。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体育教师的服装费和有关津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在职体育教师进修培训,鼓励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体育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在职的继续教育,可以通过自学、函授、短期培训、教研活动等途径提高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学历(学位)层次。青年教师要积极参加工会“青蓝工程”的结对活动,向有丰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教师学习。
第七章 体育教科研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体育教研、科研工作是学校教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必须结合体育教育教学改革目标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学校至少应主持或参与一项县级以上体育教研、科研的课题研究或校本体育课程研究。
第三十六条 体育学科组长要组织全体教师积极参与体育教研、科研工作,积极参加各级课题研究,确定研究内容后,认真制订课题方案,明确责职、分工协作,按课题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体育学科组(教师)每年应有研究成果在报刊上发表或论文评比中获奖。
第八章 体育经费与场地、器材、设备
第三十七条 体育经费是学校正常有序开展体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长同步增长。中小学每年用于体育维持费(不含场馆建设和大型运动器材配制)不得低于学校公用经费的5%,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是学校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的物质保证,学校应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配备标准和学校办学规模,配齐配足体育教学、活动、训练和竞赛的器材设备。学校体育器材设备应纳入教学仪器采购序列计划,及时添置、维修和更换。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设塑胶场地,提高场地的利用率。新建、改建的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设备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安排专人确有困难的学校,可由体育教师兼职管理,但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学校相关荣誉,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或者随意停止、挤占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不按上级行政部门规定解决体育教师服装费的;
体育教师额外工作课时不计算工作量的;
(四)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五)不认真施行本规范,存在敷衍失职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南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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